昼伏夜出盗采“水中软黄金” 46765吨 33人获刑

扬子晚报

深夜至凌晨,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长江作案,附近设置小快艇“流动哨”望风,稍有风吹草动便迅速逃离……日前,经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07”长江安徽段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审宣判,张某等3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马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其中14名主犯被判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共计558.57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顶风作案的非法采砂团伙

长江江砂因杂质少、安全性好,备受建筑市场青睐,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近年来,国家对长江江砂实行开采许可制度,并在部分区域设立禁采区。

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举报中心接到一条涉及长江安徽段非法采砂的线索。经深入研判,公安部决定采取异地用警措施,部署地域相邻的江苏省公安机关初查,并派出专门力量一线督导。

“他们一般在深夜11时至凌晨4时左右,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停在江面吸砂。与此同时,还有2到3艘小快艇在盗采船只的上下游望风放哨,稍有风吹草动就迅速逃离……”专案组发现,这伙长江“砂耗子”昼伏夜出,非法采砂行为非常隐蔽。

经过4个多月顺藤摸瓜,公安机关从海量涉案信息中逐步查明涉案人员和分工、团伙架构、作案规律、通联方式、犯罪脉络等,这个盘踞在长江安徽段集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浮出水面。2021年7月9日,公安部指挥江苏、安徽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出动警力,调集15艘执法船艇,在安徽境内4个地市对该案开展集中收网,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采砂船1艘、运砂船4艘及船上江砂1.3万吨。此后,有5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3人当庭认罪认罚

这起案件由公安部跨省交办后,由最高检、公安部指定管辖并联合挂牌督办。根据指定管辖,由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此案中,在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章某甲、李某、丁某等人出资,洪某、王某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章某乙、凌某等人提供运砂船。此外,放哨、采砂、量方、结账等环节均有人专门负责,还有中间人负责组织运砂船,伪造砂石来源证明,联络各方。采砂人不知道江砂卖给谁,买江砂的人也不知道是谁盗采的,追查难上加难。

建湖县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给予精准指导,在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团伙人员、结构和分工等方面开展侦查,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数额认定、价格鉴定、受雇佣人员如何定罪等相关问题给出具体举证意见。

2021年12月29日,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建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宣讲,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根据悔罪退赃表现,对3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在采砂活动中的分工、作用大小,认定主从犯。

今年1月28日,建湖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该案由东台市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章某甲等32人事前同谋,分别结伙,采用“采运销一体”模式,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在2月28日至3月1日的庭审中,建湖县检察院检察官围绕3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作案环节全面举证,并当庭发表公诉意见。3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依据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案发地为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该自然保护区是以滩涂湿地为主的大陆淡水湿地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导致江砂资源、河床结构被破坏,也对长江渔业资源、底栖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必须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受损的生态。”办案检察官、建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小刚说。根据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采砂行为除了造成河床结构损害490万余元外,还造成鱼类资源损害、底栖生物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等生态损害24万余元。

日前,建湖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该犯罪团伙中的船主、出资人等14名主犯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评估费用、惩罚性赔偿等共计558.57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据悉,这笔款项将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通讯员 管莹 徐荣蓉 徐婷婷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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