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福建日报

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服务与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立法方式,补齐全民健身短板,让全民健身走入千家万户,托起幸福生活。

全民健身,重在参与。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并鼓励体育设施、体育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培育、打造和引进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居家健身和网络赛事活动。

为了让全民健身真正普及全民、惠及全民,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公园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老旧居住小区改造、统筹配建,已建公园因地制宜补建。此外,鼓励利用山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等地建设健身步道,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环境优势,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全民健身设施。

针对群众最关切的健身场地开放及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日,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明确政府及部门对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支持举措。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体育设施建设,并向公众开放,鼓励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公众开放。为鼓励健身消费,条例针对公民在特定全民健身设施内发生的消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为了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运动项目普及培训等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明确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场地预约、健身指导、体质测定、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俱乐部在学校、青少年宫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此外,支持全民健身与教育、旅游、科技、养老等领域融合发展,加强全民健身文化建设和数字化建设。(记者 郑雨萱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