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批福建省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不少内容与百姓、企业息息相关,值得关注。
《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体育设施、体育旅游景区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中小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校内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针对群众最关心的健身场地开放及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除季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围绕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条例》还明确,高考、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给予规范。《条例》规定,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未经办案机关同意,私自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条例》还加大了对虚假鉴定、违规鉴定、骗取登记等司法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了罚款额度和停止执业处罚时限区间。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要求,本省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实现智能化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用网等各项成本,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在线兑现。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会议还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省人口计生条例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并取消限制生育措施,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予以适当照顾。(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