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乡村振兴贷”实施暂行办法

农民日报

为缓解中小微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福建省乡村振兴贷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福建“乡村振兴贷”是指金融机构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借助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提供的贷款风险补偿作为增信手段,通过“快服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中小微农业企业提供流动性融资服务的信贷产品。

农业农村部门收集符合“乡村振兴贷”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企业池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池内的企业提供纯信用融资。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由银行与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上不超过1年,鼓励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

对于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符合“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规定的,取消反担保。获取担保贷款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不高于1%。银政担模式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分担风险。未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分担风险,发生贷款损失,扣除可由保险公司、其他融资担保、抵质押物代偿金额后,按比例分担风险责任。

《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福建省内人民银行应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发放的“乡村振兴贷”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围。(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蔡茂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