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4万网购二手奢侈品女包遇假货,吴中法院适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审结首案

扬子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受到广泛关注。

3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的首案宣判。法院认定售出假冒奢侈品牌女包的二手交易平台卖家陈某提供的“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格式条款无效,依法判决其全额退还购包款1.4万元。

在二手平台花1.4万买到假包,卖家拒绝退款

2020年12月,张某在一家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向陈某购买了一只二手Celine凯旋门teen女包,价格1.4万元。卖家陈某保证这只包是正品,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所以这次交易收货后张某很快付了钱。

之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却发现这只包并非正品,于是将其寄回给陈某。张某与对方交涉未果,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在法庭上,卖家陈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格式条款无效!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全额退款

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吴中法院综合陈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频率等依法认定,陈某系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该《规定》第一条明确,条款中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等,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而在本案中,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用户行为规范》中“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这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隐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且排除消费者权利,根据该《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吴中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全额退还张某女包价款1.4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案例与该案案情相似。法院根据销售数量、交易金额等认定一名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卖家杨某为经营者,判令其退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记者从吴中法院了解到,由于该院这起案件中原告张某在诉讼时并未提出三倍赔偿主张,因此法院依法未对其是否构成欺诈进行认定及作相应判决。

法官:对网络经营活动不诚信行为果断亮剑

伴随我国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一司法解释,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该《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也是吴中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判的首起案件。本案中,法院针对经营者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适用《规定》果断亮剑,有力规制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杜荣尚 马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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