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将车私自停入内部停车场被围墙砸坏,物业需担责吗?

扬子晚报

夜间停车难成为困扰很多居民的难题。私自将车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车辆受损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围墙倒塌砸坏私自停放机动车引发的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停车场夜间禁停,私自停车被倒塌围墙砸坏

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徐州一家建材市场提供物业服务,对该市场所属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这家市场的经营时间为每天上午8点半至下午5点半,经营时间以外,停车场仅供市场业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停放。市场入口处竖有多个“夜间禁停(违停车辆拖至**公用停车场)”标牌。

一天下午6点半左右,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进入停车场内,停靠在临近场边围墙处。当日夜间下了雨,停车处围墙倒塌,致使车辆受损。次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驾驶受损车辆离开现场。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停车场经平整改造形成,与围墙间隔的区域范围已被拆除,与墙体相毗邻的房屋构造已不复存在,停车场内部所在墙面有拆除痕迹,墙体衔接处仍存有残垣。

张某因修车花费6000元,他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于是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泉山法院。

判决:物业承担70%赔偿,车主自担30%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其已经对围墙进行了加固,并设置“夜间禁停”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物业公司认为张某私自停放车辆过夜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援助1000元。

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现有建设系利用旧存墙体间隔而成,因拆除影响了墙体的承重结构,在风力及雨量等自然外力的作用下存在倒塌的危险。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安全风险,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护措施,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在日常管理中,物业公司并未严格区分进入停车场内的人员身份,虽然设置了夜间禁停警示标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内容进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停车的时间是下午6点半左右,市场已经停止开放处于闭市状态,作为与市场管理无利益关联的群体人之一,张某不应在不属于公共停车范围的区域内长时间停靠车辆。市场入口处树有多个夜间禁停警示标牌,张某仍长时间停靠此处,可以认定张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泉山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修车费4200元。宣判后,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管理人配属的车辆停靠服务限于装修市场的开市时间,闭市时间为管理人管控之私人场域,不具有公共性。”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私人场域中,破坏管理人的管理状态即应认定为对私人规则的违反,构成对私权的妨害,妨害行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应属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253条对物业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而现有之建筑构造存在潜在的危险性,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对危险之建筑进行了加固整改,已然违反了应属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作为市场的物业管理人,应对所管理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应对闭市时间段的车辆驶入设置障碍,以必要之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避免妨害场域管理及财产损害之危险情况的发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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