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相撞定责惹争议!交警:“灯头”并非一定让“灯尾”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3月20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倩)老司机常说“灯头让灯尾”,意思就是在经过有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先进入路口的车辆有优先驶出的路权。其实,这一行车标准并非百分百成立。这不,南京一处十字路口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事故,最终交警判定先进入路口的车辆承担全责。

“我没有闯红灯,路口发生事故,为什么定我全责?”3月16日,南京高新区中队接到市民姜某12345投诉,对前两天处理的交通事故表示不满,认为应遵循“灯头让灯尾”这一原则来定责。中队立刻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在3月14日上午8时许,监控显示,姜某驾车沿东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弘景大道路口时,信号灯由绿灯变成黄灯。姜某驾车冲出停止线,恰好遇上弘景大道上绿灯放行车辆,结果发生两车相撞事故,所幸驾驶员都系有安全带,没造成人员伤亡。

交警表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姜某抢黄灯,所以要承担全责。“驾驶员开车遇到黄灯闪烁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减速停车。”交警表示,所谓“灯头让灯尾”是指有红绿灯的路口,绿灯放行通过的车辆,要避让其他方向前一轮绿灯进入路口但还没有离开的车辆,而并非黄灯抢行车辆。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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