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企业监控员工行为不得逾越“禁行线”

扬子晚报

近期,企业通过各种监控系统,处罚上班时间“摸鱼”员工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甚至有企业试图通过获取员工浏览网络信息的数据,判断员工的离职倾向。换言之,在大数据时代,企业可以掌握员工在上班时间产生的大量信息,微观且详细,监控方式早已从摄像头扩展到网络后台,员工每次敲击键盘都在“掌握之中”。

针对如上问题,有人援引《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认为企业监控行为涉嫌侵犯员工隐私权。但在笔者看来,列举法条并不是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必须要承认,企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员工进行合理监控,以满足用工管理的需求是有其正当性的。如何为用人单位的监控行为划出“禁行线”,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才是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对劳动者监视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也是用人单位权益和劳动者权益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不过,在劳动法律实务中,许多相关争议是存在共识的。比如,在公共办公区安摄像头,被认为是合法且被接受的,公共办公区属于与劳动相关的公共场所。另外,工作邮箱的内容一般不认为存在个人隐私,因为工作邮箱收发邮件是员工履职行为,内容也应与工作相关,本就不宜掺杂个人隐私。

与上述例子相对的,是在新场景新技术背景下新的争议案例。比如,曾有企业监控工区内厕所使用情况,并显示如厕时间,这就有争议了。一些人认为,坑位占用情况属于“公共信息”,类似在公厕见到的“有人”“无人”的标识,属于“并不能对应到具体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和个人隐私无关。但也有观点强调了工作场所厕所的特殊性,如果公司任何员工都能检索坑位和如厕时间,加之同事本就是熟人,如厕信息结合工作场景就可能涉及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如何评价用人单位监控劳动者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结合特定场景具体分析。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但一味拒绝企业所有监管措施也不可取。而对企业来说,任何监控手段都需要论证合法性和必要性,要从企业制度设计上,杜绝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隐患。当然,有关部门对于企业监控员工的情况,也应当规范和完善相应机制,针对新场景新技术划出明确的“禁行线”,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的同时,保障好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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