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明确我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讯(记者 万承源)3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通知》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校对 王菲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