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骗取退税2400余万,四人获刑

扬子晚报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起骗取出口退税案4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单位一审获判,被告单位某燕公司、某园公司、某祥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到八百万元不等,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货物回流循环出口 虚构结汇假象

2016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某祥、某燕、某园、某仓(另案处理)四家公司,在只有少量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黄某从江苏、黑龙江、河南、陕西等多地合作社收购香菇、木耳等农产品,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大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林某雇佣贺某在某祥公司、李某(另案处理)在某仓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后,采取货物回流循环出口等方式,通过货代公司出口至越南、泰国等境外,并通过张某联系地下钱庄换购外汇转入上述四家公司账户,虚构结汇假象,骗取出口退税合计人民币2421万余元。

办案中精细化审查 确保精准量刑

2021年4月4日,东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从两个方面妥善做好办案工作。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全面阅卷,引导侦查,提出补查意见。查清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调查核实货物回流情况,调取运输合同、运费支付记录等相关书证,加大对其他涉案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并根据有证据证实的货物回流、自买自卖、虚报出口等情况,进一步计算出相应的申报出口退税数额、实际退税数额,为夯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综合评估,确保量刑建议精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在定罪量刑时,没有唯数量论,而是综合考虑骗税数额、违法所得、被告人身份、认罪态度、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对4名被告人及3家被告单位区别对待,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骗税行为“零容忍”  营造法治税收环境

东海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操纵整个骗取出口退税过程,被告人黄某参与虚开发票、资金流转、货物回流等环节,被告人贺某参与公司生产加工、部分资金支付、转账等环节,被告人张某参与公司仓库管理、兑换美元等环节。四人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涉案公司及被告人林某、黄某、贺某、张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相婷婷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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