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身份证办手机卡能卖钱?法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扬子晚报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张手机卡就能出售获利,再办张银行卡还能卖出更高价格?这样的“好事”可别信!自作聪明的被告人张某、陈某以为出售“两卡”是一条毫不费力的生财之道,最终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刑。

2019年,张某将非法获取的他人名下信用卡出售获利,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0年,出狱后的张某不思悔改,整天混迹在网吧等场所浪荡度日。期间,他认识了陈某,两人沉迷网络游戏且游手好闲,非但不想着如何找工作谋生,反而想一些生财的歪门邪道。张某从QQ聊天群中得知有人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便将这条轻松赚钱的“财路”告知陈某。两人知道出售信用卡的后果,但不以为意。2021年7月中旬,陈某到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连同原有的一张银行卡及张某、陈某二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由张某通过QQ群联系买家进行交易,共非法获利2920元。

2021年7月28日,陈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当日交易流水总额共计240余万元,其中目前认定的涉案诈骗金额为60余万元。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接收资金的账户信息找到陈某,并通过陈某的供述将张某抓捕归案。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两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张某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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