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路不明的“BBA” ,上演豪车“变形记”被判刑

扬子晚报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活跃,但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成为滋生收购赃车进行违法交易的温床。若明知车辆“来路不明”却铤而走险进行收购,将面临法律制裁。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一起收购被诈骗来的奔驰、宝马和奥迪轿车,涉案被告人被判刑。

隐瞒:篡改车辆发动机号和数据、铭牌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同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涉案车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向焦某(另案处理)收购被诈骗的黑色奔驰轿车、黑色宝马轿车和蓝色奥迪轿车(经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3万元、33万元、28.6万元),在被告人袁某和胡某的组织下,由高某(另案处理)更改涉案汽车发动机、车架号码、篡改行车电脑数据、铭牌和合格证等,被告人徐某等人提供场地并将涉案车辆配合转移至N市和H市上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等人参与三部涉案车辆的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102.9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不审查车辆来历就收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袁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并不明知涉案车辆属于赃车,被告知是质押车”,法院经查认为,证人证言及被害人所提供材料,能够证实涉案三辆车均系被诈骗车辆的事实。袁某具有多年二手车从业经验,其在焦某等人未出示涉案车辆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未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有效的审查,仍出资予以收购,应认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袁某收购上述涉案车辆,并组织对涉案车辆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袁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不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三辆涉案车辆,依法发还被害人。

释法: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某是否主观明知所收购的车辆属于赃车。作为具有多年二手车从业经验的袁某,在收购相关车辆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有效审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袁某在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属于“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情形,所以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的判决,一方面严厉打击了收购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对于具有多年行业从业经验,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仍出资予以收购,对涉案车辆未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有效的审查,推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二手车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吴志坚认为,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车,却由于法治意识淡薄,铤而走险予以收购,最终锒铛入狱。法官提醒,在选购二手车时,购买人需尽到合法审查义务,对于来历凭证不明、手续不齐全、存在违法风险的车辆,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警惕人车两空、得不偿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小助

校对 徐珩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