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18日讯(通讯员 谢竹筠 记者 刘浏)2020年10月,离职两年后的张某将前公司诉至法院,为两年前的一次未申请认定的工伤。
张某于2018年3月进入A公司,担任操作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1月离职。张某介绍,2018年5月的某一天,他在工作时受伤,但并没有告知A公司,也没有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9月、2020年7月,张某两次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张某认为,在工作时期受的伤,就是工伤,A公司应当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并向法院提交了诊疗记录、购药账单。
A公司称出勤记录并未显示张某有因受伤而请假的记录,也未收到张某报送受伤的事宜,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的原因,不能证明其伤情与其在A公司工作有关,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9月向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诉讼卷宗和仲裁卷宗,向区人社局、用人单位及张某调查核实情况,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与人民监督员意见。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伤情与工作的关联,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不支持其监督申请。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张某因不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收集的证据不全,错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机。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当及时上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若公司不予申报,个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一年内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