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站外下客幼童遇车祸身亡,公交公司被判赔20万元

扬子晚报

去年7月,南通海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悲剧,一辆公交车未到站点司机便停车下客,导致一名未成年人乘客下车后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不幸死亡。

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的送达,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公交公司被判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儿童父母20万元。法官表示,公交司机未将乘客送至站点,且未尽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不幸:公交车提前停车下客,幼童遭遇车祸

2019年7月的一天,童童准备去外婆家玩,其奶奶购买车票后送童童上了公交车,并叮嘱公司机、售票员把童童送至某站点,孩子的外公或外婆会去接。

大约半个小时后,公交车司机驾车快行至该站点时,童童的外公在路对面向其挥手示意停车。虽然不认识,但公交车司机猜测此人就是童童的外公,于是在距离站牌30米处停车。下车后,童童自行横穿马路到对面和外公汇合过程中,不慎与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童童于当日不幸死亡。

事后,童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近44万元。

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责任,赔偿20万元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童童的监护权不能因运输合同关系而转移至公交公司,且事故发生前童童已经下车,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童童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此时童童的监护职责转移至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童童未成年,且未等待至其亲人前来接应而提前打开车门放童童下车,该行为未能全部履行完客运合同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但相较于其他导致悲剧发生的行为责任较小。

据此,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未完成运输合同,司机应尽审慎注意义务

那么,公交司机未到站点即让乘客下车,是否属于履行完运输合同义务?

对于影响该案判决的这一重要问题,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811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的地点。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六项也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相比于一般社会车辆行车规范要求更高,一方面要及时将乘客送至规定站点,另一方面还要按照规定正确停靠站点。”法官表示,由此可见,公交车在距离站点还有30米的地方停车下客,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同样,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等,在合理范围内应当投入较之常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而在本案中,童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以及判断能力有限,公交车司机在保证自己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临时监护的童童应当付出高度注意义务,比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左右来车安全、在站点等候家长来接、确认来接应人员身份等等,这也是安全运输义务的应有之义。综上,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担责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徐涛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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