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揽家装项目从四楼坠亡,装饰公司是否应赔偿?

扬子晚报

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多年的王兵(化名)在一次装修过程中不慎从4楼坠落身亡,其家属将承包该装修项目的某建筑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3万余元。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建筑装饰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子施工时坠亡,家属状告装饰公司索赔

一名同在装修房屋内的施工人员在公安机关描述,事发当天,王兵使用一个简易吊重器吊装水泥黄沙,楼下把水泥黄沙固定在一个铁钩上面,然后楼上启动电机起吊。吊重器固定在房间的一扇窗户边上,机器吃重基本靠屋子里面固定天花板上的一根铁棍。王兵站在窗户边正在吊装,吊机突然不稳,王兵试图固定住,随后就连人带着吊机一起坠落至楼下。

王兵的家属将承包该装修项目的某建筑装饰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3万余元。家属在诉状中表示,王兵在为被告公司承包的昆山某小区一住宅提供装修的劳务过程中不幸身亡,该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该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是因房屋装修工程发包而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所需人员由乙方也就是王兵自行组织,独立施工,且现场管理也由王兵负责,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该公司认为,自己对于王兵及其雇员均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支配及管理的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兵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系承揽合同关系,公司承担30%责任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兵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该公司将昆山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交由王兵装修,装修结束后由双方进行结算,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中最重要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特征。根据家庭装修的特征,法院认定王兵与该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系定作人、王兵系承揽人。

法院认为,王兵在使用简易电动装置将楼下的黄沙水泥吊至4楼房屋内的过程中,因装置原因从4楼摔下死亡,该操作方式极具危险性。同时被告公司对工地疏于管理,放任王兵通过危险的方式运输装修材料,具有不作为的指示过失,王兵自身过错较大,应自担大部分的责任,酌情认定由该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昆山法院判决由该公司赔偿王兵家属所有损失118万余元的30%,即35万余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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