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鲜生”碰瓷“盒马生鲜”,泰兴一海鲜店被判赔2.5万元

扬子晚报

“盒马鲜生”一家知名连锁生鲜超市品牌,而泰兴一家海鲜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盒马生鲜”的名称。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海鲜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该店赔偿原告盒马公司2.5万元。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原告盒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多家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

随着“盒马鲜生”知名度的上涨,一些店铺也开始“傍名牌”。盒马公司发现,泰兴有一家名叫“盒马生鲜”的海鲜店,该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还使用了“盒马鲜生”特有门头等。

盒马公司认为,“盒马”一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泰兴的这家海鲜店擅自使用与“盒马”“盒马鲜生”相同及相似的商标,其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盒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该海鲜店起诉至法院。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这些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上完全一样,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盒马公司的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店名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靖江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海鲜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盒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5万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