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要随便二次创作冬奥会赛事视频,有可能侵权

扬子晚报

自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国内观众观赛热情高涨,不少视频博主也选择剪辑冬奥会赛事节目片段进行二次创作,让网友用“小屏”回味冬奥会的精彩瞬间。这两天,相关视频的热度也持续走高。

“谷爱凌最后完美一跳,挑战1620超高难度”“冬奥会开幕式寓意深刻的一幕,一‘鸽’也不能少”“冬奥会开幕式24节气倒计时高清无水印版!”…...2月9日晚间,记者浏览多个视频平台均看见不少冬奥会赛事画面的二次创作视频。以“谷爱凌最后一跳”为例,某博主上传的配乐短视频,点赞数超过122万次,评论量多达4.7万个,收藏超过2万次,转发超过3万次。另外一名博主上传的“谷爱凌夺金最后一跳慢镜头”回放短视频点赞量也近7000次,评论量超过300个。

“在朋友圈看到有人欢呼某某运动员夺冠的消息,我往往第一反应是上短视频平台搜索夺冠瞬间,并反复回味。”市民胡女士告诉记者,相比长辈习惯使用电视、台式电脑等设备观赛,上班忙碌的年轻人更倾向于用手机第一时间观看最精华的片段,然后再回看完整的赛事片段。

不过,法律专家提醒称,冬奥会赛事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冬奥会二次创作视频走红的同时,也应密切关注流量背后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解释称,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像奥运会之类的大型重要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此,冬奥会赛事节目不能在网络上随意传播。

那部分二次创作仅运用了几十秒甚至几秒的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片段,是否依旧构成侵权?据介绍,通常,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片段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无论上述哪种行为,只要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表示,从以往司法实践的情况分析,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赛事节目片段,难以满足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故此,大家在观看冬奥会的同时,要谨慎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避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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