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离职带走商业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仍获刑

扬子晚报

一般而言,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悉数据的往往是公司外部人员,而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罪犯竟是一名拥有公司数据提取审批权的高管人员。

这名高管究竟做了什么,将受到何种法律制裁?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的详细案情。

高管离职,下载大量商业信息带走

2015年8月,周某在南京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担任运营总监。他与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书》,承诺离职时将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公司及客户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两个月后,周某作为运营总监全程负责该公司与某服装城管委会洽谈合作业务,双方于2016年4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项目计划案,周某掌握相关重要文件。

2016年8月,周某从供应链管理公司离职后,进入妻子与他人新成立的商务公司。同年11月,成为该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周某以商务公司的名义与服装城管委会签订了《合作书》等文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供应链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周某享有提取公司计算机数据的审批权。2016年7月周某提出离职,次日中午,他登录数据库,将其中的客户名单下载转移至个人U盘。十多天后,周某将《商业计划书PPT》下载至个人电脑。又过了十多天后,他将个人在企业邮箱中的全部文件下载转移至个人电脑,后将这些文件全部带走。

法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供应链管理公司发现问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前东家”供应链管理公司表示,经审计推定,周某以商务公司的名义与服装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书》收益为62万。后经鉴定,供应链管理公司与服装城管委会制定的一套合作协议所涉及内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双方分别达成的协议内容比对结果为相同或实质相同。

那么,周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务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服装城管委会签订了《合作书》,系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虽然该《合作书》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实质相同,但服装城管委会对其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的文件内容应当知悉,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披露使用。

而商务公司与服装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书》中明确约定第一年服务费用为35.5万元,协议到期后另行商定是否续签。审计报告仅是对第一年收入情况的审计,双方第一年合作到期后是否续签合同尚不确定,由此推定其经营收益为62万没有事实依据,也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官说法:

享有提取数据审批权,出于个人目的仍属非法

不过,周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因其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供应链管理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鼓楼法院判决其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基于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目的,对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予以打击。该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公司外部人员,非法进入公司计算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信息。”鼓楼法院法官李彭介绍,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李彭表示,周某作为公司高管对于相关商业信息数据的提取享有审批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当基于公司利益。公司高管出于个人目的获取公司的数据信息,不能掩盖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仍然属于非法侵入,故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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