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厂房发生火灾烧光房屋,谁该为130万余元损失担责?

扬子晚报

承租他人厂房进行生产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房屋全部烧毁损失130万余元,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1年起,如东某公司租赁朱某位于该县的一处厂房,从事橡筋线的加工生产业务。2017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位于该租赁厂房内的该公司厂房生产车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了朱某的房屋全部被烧毁。后朱某起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对方公司赔偿房屋损失130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朱某提供的租赁房屋顶棚和隔墙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要求的泡沫夹芯板,才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厂区。另外,因朱某提供的租赁厂房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设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强制要求,造成在火灾刚刚发现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该公司认为,朱某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如东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就此次火灾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案涉厂房生产车间内的电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请人安装;同时,原告朱某作为仓库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未办理案涉厂房建房相关的审批手续,亦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该房顶顶棚以及部分隔墙使用了容易导致火灾快速蔓延的泡沫夹芯板建筑材料。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该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朱某承担35%的责任。

对于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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