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老年公寓11天猝死,公寓未拨打120被判赔偿9万余元

扬子晚报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仅11天,就在如厕过程中突发疾病去世,老年公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因老年公寓未拨打120,法院认定其在服务中存有瑕疵,判决其承担各项损失的10%共8.8万余元,并赔偿老人之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老人在老年公寓猝死,儿子认为对方存在过错

2020年7月,李斌与南京一家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合同,并于当日入住该老年公寓。然而仅仅11天后,李斌在如厕过程中因呼吸衰竭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李斌的儿子李小华认为,老年公寓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对方起诉至江宁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在庭审中辩称,7月20日申请入住时,申请表中填写确认李斌“头脑很好,具备良好的自理能力”,且未要求提供24小时的看护服务。李斌在突发疾病至死亡的20分钟内,老年公寓已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李小华在事后也接受了老年公寓出具的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救助服务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赔偿10%

江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斌在入住时购买的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帮助洗澡、洗衣服、洗漱、提醒大小便、夜间巡查。因此李斌在如厕时,并不提供相应的看护服务。李斌呼吸衰竭猝死,应系其个人身体原因所造成。

另外,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李斌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老年公寓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但在李斌发生此突发情况时,老年公寓实际上却并未拨打120。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在为李斌提供基本和必要的服务中存有一定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各项损失的10%共8.8万余元。而李斌的死亡确实给李小华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赔偿其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讯员 江法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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