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骑电动车到宜春某商贸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哈佛车副驾驶车门拉开,在车内盗得黄金项链一条、荷花牌香烟四包、黑牡丹牌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581元。
202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骑电动车又来到宜春某商贸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将被害人易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传祺车车门拉开,在车内盗得一部VIVO金色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39元。
202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某骑电动车再次来到宜春某商贸城内寻找盗窃目标,将被害人鲍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白色长安越野车车门拉开,在后尾箱盗得8条香烟(其中牡丹牌3条、黄鹤楼牌3条、白沙牌2条)和2箱尖兵牌打印纸。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20元。
被告人宋某以上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亲属替其赔偿被害人唐某人民币16735元、赔偿被害人易某人民币1039元、赔偿被害人鲍某人民币1720元,被害人唐某、易某、鲍某自愿谅解被告人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35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