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头部 打官司索赔医药费3万余元

扬子晚报

骑电动车要戴头盔,遛狗要拴好狗绳,这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但仍有人不愿遵守。当两种行为遇到一起,导致电动车骑车人头部摔伤,改由谁来支付医药费呢?

1月2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综合双方过错大小,认定由狗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骑车人自担40%的责任。

摔伤头部,打官司索赔医药费3万余元

事发的那天清晨,秦斌正沿着道路旁的人行道遛狗,但因未拴狗绳,狗跑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这时,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好驶来,骑车人赶忙降速避让小狗,导致紧随其后也骑着电动车的李丽不得不紧急刹车,摔倒在地。李丽倒地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头部受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锁骨骨折。

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李丽将对方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李丽认为,这起事故系因犬只未按要求束犬绳突然出现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所致。她要求秦斌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万余元。

秦斌则辩称,自己的狗虽然在路上行走,但不是引发李丽摔倒的直接原因,且她在骑行过程中没有佩戴头盔,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狗主承担6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同时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丽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合理车距,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而未佩戴安全头盔亦是造成损伤的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南京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未直接碰撞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关于《民法典》相关条款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导致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非接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玄武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史丽萍介绍,比如对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管控行为,放任饲养动物作出吠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行为和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被侵权人没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仍应界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史丽萍表示,本案中被告在遛犬时未按规定牵绳,且事发时正值上班早高峰,驾驶电动车的人流较多。相关犬只虽未与原告发生直接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犬只仍对交通秩序造成了干扰,并最终导致原告摔倒,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原告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