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协议又反悔 法院这么判

扬子晚报

随着居民生活水不断提高,置换更大的房屋成了许多人追求生活质量的方式之一。小钟也有这样的美好期待,但他签订买房协议后,房主却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小钟只能诉诸法律渠道。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交易纠纷。

2021年1月,在中介的撮合下,小钟敲定了镇江市丹徒区的一处别墅,与房主小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定金20万元。 但4个月后,小美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贷款、交房等手续。小钟认为小美的行为已经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万元及利息。小美则辩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房屋共有人被羁押无法出具经公证的书面委托,自己并无过错。买卖协议是由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中的定金条款并未提示说明,自己也未实际收到定金,不应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约定:签订协议时原告小钟给付被告小美购房定金20万元,该款由中介监管并出具收据,待此房交易结束,由中介转交被告。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网签、贷款审批等,房款付清后10日内交付房屋;被告签订本协议时已征得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若被告中途悔约应及时通知原告,并在二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及其配偶小强两人名下,被告还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如因其无权代理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愿意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小钟按照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被告小美出具定金收条,中介向小美出具了收款收据。后续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因产权人小强不能到现场签字过户,需要公证委托,现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公证,双方友好协商延期交易时间至2021年4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但之后中介多次与被告联系到监狱办理委托公证的事项,均未果。到了5月,小美在与中介交涉时称“我也约不到(公证处),那就不卖了,抱歉!”“你别烦我了,这件事现在没法搞,我不卖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保障合同履行的定金条款以及定金罚则,且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了购房定金20万元,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被告辩称的该定金条款系格式条款,其未实际收取定金20万元,不应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原告虽未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而是按照交易惯例将款项支付给中介,对此被告亦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还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条,应视为定金条款成立并生效,被告的辩解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小美辩称的因疫情无法办理委托公证的问题。首先被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办理,且即使有此原因,也仅能表明被告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其配偶的委托授权,进而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亦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被告小美支付原告小钟定金罚款20万元;某中介服务中心将收取的款项20万元返还给原告。判决后,被告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应以诚信为本

自古以来,诚信是一个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拥有诚信品质是人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不守诚信的人,不仅仅是个人的社会形象受损,还可能因为不守信用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上面案件中不难看出,小美本该获得出售别墅的利益,却因自己无权代理,失信于买主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赔付了20万元。这也提醒大家,人无信不立,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应注重契约精神,一定要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严格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