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高空抛物未果导致空调外机被烧 小区物业公司被诉判赔

扬子晚报

家住昆山周市镇某小区的陈先生住在一楼,经常遭遇楼上住户的“高空抛物”,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但一直未果。2021年4月,楼上扔下的头点燃了陈先生家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日前,昆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屡次投诉高空抛物未果,最终空调外机被烧

陈先生在法庭上表示,长期以来,自己家楼上的高空抛物可谓“五花八门”,酒瓶、铁花架、置物架,他还亲眼目睹过有楼上业主边吃橙子边扔果皮……。每次发现高空抛物,他都会通知物业管家处理,但物业每次给的反馈仅仅是对楼上业主做倡导,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2021年4月,楼上扔下的头点燃了陈先生家的防盗窗和空调外机,物业保安协助将火扑灭后仅10分钟左右,楼上又有头扔下。物业经理是安排人员前去劝导,但仍未给出调查结果。一个月后,陈先生在原着火处又发现了楼上扔的头,拍给物业后还是没有结果。

2021年5月底,楼上抛下一把铁铲,陈先生当即拍图发给物业管家,但物业却让他自行报警。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物业企业的义务,对于陈先生家空调外机着火,是因为楼上业主违法行为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民法典》规定物业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区共用部位、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项目进行服务与管理等是作为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高空抛物情况并报警处理,但均未能够确认直接侵权人。而涉案小区在高空抛物的防范保障方面,长期处于措施失利、无力解决等境地,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所作为,如安装摄像头等均未到位,致使涉案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屡发生,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

物业被判赔偿40%损失,目前已安装摄像头

最终,法院根据该小区多年来高空抛物发生的基本事实,及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该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陈先生涉案财产损失的40%。

据介绍,在陈先生起诉后,物业公司在相关位置安装了摄像头,履行管理职责,防范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企业应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支持,保障全体业主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履职缺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