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前妻发“520红包”,能算支付抚养费吗?

海峡导报

给前妻发“520红包”,能算支付抚养费吗?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抚养费有关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这类有特别含义、不符合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的微信转账不计入抚养费。

2017年10月,谢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可随时随地看望女儿,每周两天接女儿同住。同时,每月1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打入女方指定银行卡。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8月31日之前作为双方冷静期,如能正确处理纠纷,则双方及时办理复婚手续等。后来,双方没有复婚。

自办理离婚登记后,谢先生通过微信不定时向王女士转钱。但是,王女士认为谢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足额补齐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谢先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共59000余元。另外,谢先生说,还有10000元系现金交付。王女士对真实没有异议,但是,她认为其中系用于谢先生要求王女士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的费用合计10000余元,不应计入抚养费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先生向前妻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共59000余元能否全部认定为抚养费?

法官认为,谢先生主张已经支付69000余元,但其中10000元现金的给付主张却未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仅对谢先生通过微信转账59000余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款项中,2018年5月20日转给王女士的520元、2019年1月1日转给王女士的2019.88元显然有特别含义,不符合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应予剔除。

王女士主张依照谢先生要求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的费用合计10000余元应不计入抚养费,但未举证该类费用的支出系出于谢先生的指示,且谢先生支付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孩子购置衣物等也是生活费用的开支,该项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应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抚养费60000余元,实际已支付57000余元,尚欠4000余元,应向女儿支付。

(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