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店面花钱装修,开业准备就绪,结果来了“当头一棒”,被告知该店不能经营烧烤和大排档,餐饮店经营者与房东闹上了法庭。十几万元的前期投入,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去年7月,店主李先生通过中介将店铺出租给老王经营餐饮。双方签了合同,约定了长达6年的租期,月租金1.23万元。之后,老王装修了店铺,购置了设备用品,做好开业准备。不料装修期间,物业公司就拿出《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通知老王禁止营业,原因是该区域是特殊餐饮项目的禁设区。于是,老王决定放弃承租,要求李先生退还租金、押金,赔偿前期投入15万余元。后来,双方协商不成,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还租金,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店铺位于住宅楼,属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禁止新设餐饮业的范围,不具备作为烧烤、排挡等特殊餐饮业态经营场所的条件。老王经营烧烤的合同目的没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老王与李先生在缔约磋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过程中,对租赁用途的确认、租赁物是否符合租赁用途的实地查看、合同相关方对租赁用途的保障义务等方面存在瑕疵。李先生作为出租方,其店铺位于居民楼一楼,对于经营餐饮可能引发的问题应该有更多的考量及合理的提醒;老王作为多年的餐饮经营者,也应在承租时对相关的环保要求、经营风险有清晰和谨慎的认知。
因此,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对合同解除的过错因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赔偿金额为6万元,并判令被告李先生退还老王押金和部分租金。
法官说法
餐饮选址要谨慎避免投资“打水漂”
法官说,《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特殊餐饮业态划定了禁办点,广大市民朋友均有义务遵守执行。缔约双方切不可对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心存侥幸心理,漠视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作为餐饮业经营者,开店选址时,应对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等餐饮业态经营场所的特殊环保要求,以及相关经营风险有足够清晰和谨慎的认知,防止“投资打了水漂”。而作为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对房屋具体的经营用途不仅要明确,也要给予承租方善意的提醒,避免造成损失。(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