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消费者照片 当心侵权

石狮日报

擅自发布消费者照片 当心侵权

如今,不少商家把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台当成了宣传台,时不时在社交台上发布商品,以此来招揽生意。日前,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她的照片被商家发布在朋友圈等社交台,且用于宣传,自己不明不白就成了商家广而告之的产品“代言人”。

擅自发布消费者照片

去年11月,消费者余女士在石狮世茂摩天城文芸相馆拍摄了一组四世同堂的全家福。“我自己准备了服装、道具,照片的整体效果还不错。”余女士说,照片修剪好后,商家未经其同意,就把照片发到了商家的微信朋友圈。后余女士在刷小红书的时候,无意间刷到了自己的照片,她一气之下找到商家,要求立即删除照片。

“起初,商家并不同意且表示其并未用于招揽生意,不存在侵权行为。”后在余女士的坚持下,商家先删除了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小红书上的照片却迟迟不予删除。直到余女士把商家投诉到12345,商家才删除了全部照片。“微信朋友圈、小红书是被我发现的,还不知道其他台有没有。”余女士表示,商家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发布照片,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广告”现象其实不少

其实,上述行为并非个例。在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就常看到有影楼发布的各种各样的客户照片,有孩子的写真,也有个人写真,还有全家福等等,有的商家在发布客户照片时,还会附上自己的广告,以此来招揽生意。日前,记者就“是否遇到过本人照片未经同意被他人使用”“对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怎么看”的问题,对部分市民和商家进行了采访。不少市民有类似经历,并明确表示对“被广告”非常反感,甚至有被冒犯的感觉。

“从表面上看,商家虽然没有明显用于招揽生意,但也是用于广告宣传。”市民刘女士表示,影楼未经同意,就把客户的照片发布出去,此举明显不合理。市民张女士则表示,商家发布客户照片的同时还附上自己的广告宣传,这明显就是为了招揽生意,就可以定为商业宣传。

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狮市法润狮城律师志愿团团长、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春凯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喜欢“随手拍”,但应注意,拍摄的图片中涉及他人肖像,不要随意在朋友圈、微博上发布或者在店堂陈列、展示,以免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招来权利人的维权诉讼。

“因为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未经本人同意,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将涉嫌违法。如果一定要发布、使用他人的肖像,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林春凯表示,在不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同时,大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肖像权,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未经授权被人使用,应固定好证据,并积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情形严重的,还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记者郑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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