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景区乘坐游览车摔伤 旅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

老人在景区乘坐游览车时未按广播提醒系上安全带,结果在车辆转弯时从座位摔下受伤,旅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从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不久前的一天,六旬老人齐某到句容市某风景区游玩,买票乘坐旅游公司的游览车,在车辆运行途中摔倒受伤。根据事发车辆监控视频显示,车上广播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但齐某上车后坐在座位上,并未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座位摔下。

事故发生后,齐某多次找到旅游公司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见索赔无望,齐某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旅游公司对齐某摔伤的事无异议,但认为游览车上循环播放语言广播要求乘客系紧安全带、抓牢扶手等安全注意事项,已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旅游公司表示,齐某摔倒的原因是车辆转弯时未系安全带所致,该责任与公司无关。见索赔无望,齐某遂一纸诉状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乘坐被告的车辆跌离座位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选择合同之诉。原、被告订立了客运合同,被告作为提供旅游车辆承运服务的经营者,其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提供的服务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原告上车后未系安全带导致从座位上摔落,对其自身受伤负有相应疏失之责,可以减轻被告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比例和已查明的事实,由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3万余元。改判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