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顺风车”,不幸遭遇事故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小王在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事故当场死亡。
法官说,《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给出了明确答案:“好意同乘”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去年年初,戴某驾车下班,顺路载了同事小王等人,途中撞到路边墙体,同事小王当场死亡。
事发后,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小王家人对交警认定均无异议。小王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标准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家人作为死者小王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戴某与死者小王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非营运车,戴某搭载小王并未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赔偿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戴某赔偿小王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说,“好意同乘”是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价值观。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搭乘者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