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孩子 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厦门晚报

妻子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孩子 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夫妻共同生活了30多年,到晚年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认为自己常年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在分割财产的诉求之外还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起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离婚诉讼

妻子常年在家照顾老人孩子 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这起离婚诉讼案中,丈夫是原告,妻子是被告。两人于上世纪80年代结婚,丈夫是二婚,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与现任妻子结婚后,两人又生育了两个儿子。

原告说,他婚后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妻子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20多年前,他在厦门买了第一套房,把妻子接到厦门生活,家里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2010年,他退休回到厦门生活,但和妻子的感情变淡了。如今两人都想离婚,但是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调解,因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陈述,两人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她同意离婚。她说,刚结婚时丈夫与前妻生育的6个子女都不满10岁,最小的才1岁。后来婆婆年纪大也需要照顾,而丈夫长年在外工作,家里的老人和孩子主要由她照顾。在老家农村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她一边照顾家庭,一边还要种地、养猪。妻子认为,30多年来为这个家尽心尽力,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对此,丈夫不同意,认为家里本来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自己挣下千万家产,对家庭的贡献也很大,妻子没有收入,分一半财产已经保护了她的权益,而且自己的母亲和姐姐也有帮忙带孩子。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配 男方另外支付20万元补偿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男女双方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里均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审理中,法庭对双方房产、车辆、存款等总计上千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同时,思明区法院认为,结婚初期双方有8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事务多由女方操持,虽有其他亲属帮忙,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女方要求额外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思明区法院结合家庭经济情况、男方目前的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等因素,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分配,男方另外再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该案经二审,驳回了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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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记者从思明区法院了解到,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女因怀孕、生产、育儿而离开职场,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的逐年增加。家事法官解释,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提出补偿时有三点要注意: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民法典》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不过,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3.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毕竟作为家庭成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