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弄清定金与订金就签合同 一女子50万元打水漂

厦门日报

市民吴女士(化名)在没弄清定金与订金差别的情况下,就冲动地花50万元的定金认购了一处房产,后续吴女士不想购买,找售楼中心退定金时遭拒,50万元也因此打了水漂。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没弄清定金与订金就签合同 一女子50万元打水漂

2019年8月24日,吴女士在某售楼中心当场交付了定金50万元,打算购买厦门一套总价为1270万元的房产。吴女士说,当时自己提出可以先草签协议,但需要回家后与丈夫商定后再确认是否购买。吴女士的丈夫知道这一消息后,极力反对,因未得到支持,吴女士也无法支付后续购房款,遂要求售楼中心退还50万元定金。但售楼中心所属开发商却不同意,2020年底,因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思明法院。

吴女士说,以为签了预定书后不喜欢仍可以退款,预定书签订后,自己仅支付50万元,双方约定以支付定金100万元作为预定书生效的条件未达成,开发商应返还预付款。

开发商则认为,对方自愿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定书》,其中详细列明违约情形下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合同已经成立。已支付50万元为购房定金,预定书合法有效,因对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约,有权没收50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定书》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支付的50万元系定金,属于对将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担保,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女士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再支付剩余的50万元定金,单方面明确提出不再买房,故本案是因吴女士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其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审结。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质,而订金只是一个惯用语,并非严格上的法律概念。定金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作为一种交易中的惯用语,担保作用是单向的,仅担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如果未对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简单来说,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