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法官竟选择性发还执行款被检察机关立案 一查竟还挪用另案执行款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26日讯(记者 刘浏)12月26日,江苏省检察机关通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位法官将拍卖款选择性地发还5名申请执行人,而造成其他7人损失了74万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竟发现更多犯罪证据,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2年至2013年间,季某某在任泰州市某法院执行局原法官期间,承办凌某某被申请执行系列案件。凌某某在当地法院有多件被申请执行案件,总标的2500余万元。2013年6月该法院对凌某某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在扣除执行、拍卖费用后,余款127万元待发还申请执行人。季某某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既不按规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综合部门,也未按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申请执行人后分配,而是根据被申请执行人凌某某的意见,擅自将上述127万元执行款选择性发还5名申请执行人,造成其他7名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合计74万余元。

2019年3月,凌某某被申请执行案的一名当事人采取网络发帖等方式,控告季某某不依法分配执行财产。检察机关知悉线索后,通过核查发现季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019年4月29日,经上级交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季某某立案侦查。经依法讯问,季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希望凌某某借款给自己用于日常周转,而按凌某某意志发还执行款的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挪用另案执行款用于高利放贷(实际挪用金额29万余元)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将季某某挪用公款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本案侦查终结后,海陵区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季某某挪用公款案并案审查,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0日,海陵区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结合季某某认罪认罚及挪用公款犯罪的自首情节,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季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检察官介绍,执行是诉讼的最后环节。当事人历经讼累,即使胜诉,如果到了执行环节遭受不公,仍然会让权利落空、让司法蒙羞。季某某在担任执行法官期间,故意违反规定,滥用执行权力,选择性发放执行款,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本案,让权力任性者受到惩处,使利益受损者得到救济。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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