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饮三杯后,仍不解心中烦闷,便酒后驾车到夜深人静之处放声歌唱,被民警查获。12月20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1月7日22时许,陈某独自在程溪镇某村其上班的宿舍里,喝了自酿的3杯杨梅酒。因酒后心情不佳,他想找个没人的地方放声高歌。当天23时许,陈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宿舍出发,行驶至一村庄路口,将车停于路边,尽情在车上唱歌,直至次日0时许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36mg/100ml。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点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因三杯小酒下肚,就将酒后不开车抛之脑后,就算是小酌几杯也可能酿成大祸。(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