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的鸟喙、白色的眼圈配上绿色的羽毛,漂亮可爱的费氏鹦鹉被称为“情侣鹦鹉”,吸引了大量宠物爱好者的目光。然而,很多人不知道,包括费氏鹦鹉在内的一些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捕杀、贩卖触及法律红线。
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认为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并对3人进行法治教育。
“这次碰到江苏检察机关这么认真负责真是很幸运,我们今后要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3名被不起诉人向检察机关送上锦旗表示感谢。被不起诉人之一王某喜极而泣:“今天的结果我真的太激动了!谢谢检察院。”
“我再次代表商丘养殖户感谢你们,给你们点赞!”一直关注此案、并参与调研的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说。徐州市林业部门代表也表示,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也服务保障了民生。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努力,这起费氏牡丹鹦鹉案,终于取得了多赢的效果:原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绝对不起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促进行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保住了商丘的扶贫产业。此外,江苏检察机关已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科学更新、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并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
鹦鹉案引出司法难题
今年34岁的河南商丘女子王某,一个人带着患病的女儿,生活颇为艰难。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借着商丘是全国最大观赏鹦鹉繁殖基地的便利,2019年她开始学着养起了费氏鹦鹉。去年9月上旬,王某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了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14只,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徐州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商丘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鹦鹉。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
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也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
此案中的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交易10只费氏鹦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王某实际卖出的30只费氏鹦鹉尚不足400元,获利更是微乎其微。
该院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钟帅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后,对该案涉及的情况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原产于非洲的费氏鹦鹉早在20世纪初就在美国人工繁育成功,而商丘当地养殖户对费氏鹦鹉的人工繁育历史已有20余年,且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是当地不少人脱贫致富的途径。”
“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案件上报至省检察院后,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指示。而且就在办案期间,去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八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听取多方意见
有关司法解释未区分野生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工繁育观赏性动物的司法处理过重,不符合大众的认知和预期,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必须慎重对待。根据省检察院的指导意见,徐州市检察院、徐州铁检院迅速赴商丘市补查该案相关证据,前往鹦鹉养殖主管机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调研了解当地鹦鹉养殖实情,同时建议商丘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逐级汇报鹦鹉养殖户面临的困境,寻求上级支持,解决民生问题。
为掌握全国人工养殖鹦鹉情况,为适用《意见》打下扎实的基础,今年2至3月,省检察院又指导和支持徐州铁检院与徐州市检察院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专题调研。调研组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较大。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殖和销售基地,有20多年的历史,有养殖户934家,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量1000余万只,约占全国的70%,年产值2-3亿元,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由于鹦鹉养殖门槛较低,鹦鹉养殖户多数为老年人及无业在家的妇女,其中部分为贫困户,鹦鹉养殖是当地的扶贫产业。
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同时,徐州铁检院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此案,并邀请律师、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侦查机关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初步形成定罪轻缓处理和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意见,并逐级向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请示。
6月24日,徐州市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费氏鹦鹉2003年至2012年曾被列入允许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名单,后该文件不再适用,现在费氏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也仅是为了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打击。论证会后,徐州铁检院又建议商丘市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林业厅向国家林草局上报,将费氏鹦鹉作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予以区别对待。
难题破解实现多赢
在江苏检察机关调研、办案的过程中,解决鹦鹉养殖困难的情况也在不断向好。商丘市政府推出相应民生举措,对于不愿继续养殖鹦鹉的商户,由市县政府拿出补贴,对费氏鹦鹉进行妥善安置,目前已从养殖户手中收购16万余只鹦鹉安置在省内动物园,并对养殖户办理低保或安排就业。4月2日,国家林草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试点效果如何?4个月后,江苏省检察院要求跟踪了解试点情况,调取王某等人案件相关证据。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进行了回复并提供了大量材料。截至8月30日,商丘市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养殖户数量有469户,获得省林业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近400户,234户获得省林业局同意加载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
在持续补证、调研、跟踪试点情况的基础上,10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大家普遍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田某和刘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近日,徐州市检察院还赴河南省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加强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
随后,徐州市检察院和徐州铁检院还一起现场回访了当地部分鹦鹉养殖户,目前继续养殖的养殖户已经取得了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养殖的鹦鹉脚上安上了专用标识的脚环。“这份不起诉决定经过了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充分论证、研究,来之不易。”徐州铁检院检察长贺小雄表示,作为徐州地区专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检察院,该院将持续更新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做好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通讯员 卢志坚 王震
图片由江苏省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