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2月23日,澎湃新闻从浙江湖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巡回审判方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陈某因非法捕捞获利636元,被判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4980元,并支付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10月,太湖流域实行有史以来最严的“十年禁捕”政策,陈某家在太湖边,虽不是渔民但也清楚该政策。从2021年5月8日起,陈某抱着侥幸心理,先后12次携带电瓶、逆变器等“电鱼”装置,在凌晨时分前往同一地点非法捕捞太湖虾共20余斤,交给妻子在小区内售卖,共获利636元。不久,陈某非法捕捞的行为败露,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立案。同时,因陈某的行为对太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非法捕捞的行为在五六月份,正值太湖虾的繁殖季节,使用电捕工具又直接对太湖虾亲本及受精卵损害较大,同时,还会导致部分太湖虾虽未被捕获,但实际已死亡的情况。陈某的行为对太湖虾等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额,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包含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
陈某于太湖虾繁殖季采用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除了本身售卖的价值外,实际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应按照售卖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由于电捕的方式还会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间接损害则应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由此,具备评估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综合确定陈某的非法捕捞行为致使水生生物资源直接、间接损害共计人民币34980元,同时产生鉴定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陈某非法捕捞获利636元,但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需要承担34980元的民事公益赔偿,金额为其非法获利的55倍,此外陈某接下来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