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民事调解书冒领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判刑!

扬子晚报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变造法院民事调解书,与住建部门签订协议冒领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作出宣判。法院认定该案被告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位于南通如东县某镇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所有。该房屋的产权人系张某,两人离婚后未办理产权变更。2017年,此套房屋拆迁,张某获悉离婚后如果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享受两个靠套型30平方米的购房优惠,于是将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归原告(李某)所有”变造为“归双方所有”。根据该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张某与如东县住建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定了安置房,并领取了40多万拆迁补偿款。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事后才得知张某私自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于是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某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确认其为被征收人。

如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拆迁房安置补偿协议,并由张某返还住建部门补偿款40多万元。之后,如东县住建部门与张某、李某另行达成协议,约定被征收主体由张某变更为李某;安置房仍为120多平方米,只享受一个靠套型的购房优惠,该房屋产权确定给张某、李某婚生女;补偿款40多万元,由张某直接付给李某。

而张某因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承办法官介绍,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造,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都属于变造行为。本案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变造民事调解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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