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论文是教育部门严厉打击的行为,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要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若找某论文代写机构代写论文并支付了代写费用,但代写机构未能按期提供论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写服务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李某作为甲方与A公司作为乙方签订《SCI委托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编辑SCI论文一篇,委托流程包括:质量评估、科研分析、编辑写作、翻译润色、投稿发表、修改与校对,在本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被SCI收录期刊接受,文章拟定方向为《应用综合评价方法进行手术室护理质量控制的临床探讨》。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共计5.4万元,该费用不包含杂志社收取的版面费用,甲方与乙方协议签署之日支付全部费用5.4万元。若该文章未按照本协议和相关要求被接受,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索回向乙方缴纳的代理费用。其他约定:赠送加分发明专利一件,SCI若逾期发表全额退款。”合同尾部李某在甲方处签名,A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2020年5月20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尚某的账户转账5万元,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向高某转帐4000元,A公司向李某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1份。后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发表论文。李某向A公司高某通过电话方式催要款项未果,为此形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法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另外一起案件,即高某诉A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查明:A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成立,股东为尚某和徐某,二人分别认缴出资49万元和51万元。2020年7月29日,A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8日。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因多人对该申请提出异议,A公司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SCI委托服务协议》,系李某委托A公司代其撰写并发表SCI论文,所委托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A公司基于无效的《SCI委托协议》取得的服务费5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对李某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退还服务费5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代写论文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文是敲门砖,专业技能才是铁饭碗,在此,法官提醒各位注重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界清正风气,切勿辜负了老师和社会的培养和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