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蔡某搭乘同事高某的电动车,至南京市某地铁站3号口附近下车。下车时,蔡某的手机从口袋滑落至地面,闫某骑电动车路过时看到该手机,便折回走到高某身边捡起手机离开。蔡某目睹闫某捡拾手机全过程,但没有意识到是自己的手机,未予以阻止。后蔡某准备进地铁站时发现手机丢失,随即使用高某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闫某未接听电话,且将手机关机。
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74元。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闫某提出申诉。
法院再审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闫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闫某陈述捡拾手机时不清楚该手机系蔡某所有,结合其在大庭广众之下当着蔡某及高某等人的面捡拾手机的客观行为,可以认定其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闫某拾得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综上,再审宣告闫某无罪。
据介绍,本案涉及罪与非罪、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是江苏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典型案例。罪与非罪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审查判断的核心内容,应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秉持刑法谦抑性,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再审判决对闫某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宣告无罪,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全面纠错的核心职能。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赵 晨
徐继品 (实习)
设计 肖 甜
剪辑 杨晚霞(实习)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