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出租”一天能赚120元? 当心!被用于诈骗同样要获刑

扬子晚报

昨从无锡滨湖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但与以往很多案件不同的是,被判刑的两人实际并未参与诈骗,仅是出租了自己微信号给他人使用。

今年上半年,陈某和周某得知可以将微信号出租来赚取报酬,并且微信号虽然出租,并不影响自己的日常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了微信的电脑端登录这一功能。”记者了解到,这种所谓“出租”就是通过微信的扫码登录,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在电脑上使用,而微信账号的拥有者仍可以继续在手机端使用,这些被租用的账号往往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滨湖法院法官助理倪悠然介绍,今年4月至5月期间,陈某将自己的微信号以每个每天12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周晓”,之后再以每个每天80元的价格向丁某(另案处理)租用微信号,用以赚取差价,而丁某又以每个每天50元的价格向周某租用微信号。周某则在明知对方将微信号用作诈骗的情况下,将两个微信号出租给了丁某。

就在周某将微信号出租不久,诈骗分子利用这两个微信号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4月份,以刷单返利为由,骗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一名被害人590元;5月份,通过网络兼职广告,诱骗无锡市滨湖区一市民下载诈骗App,先后六次骗对方转账近8.2万元。被害人报警后,陈某、周某很快就被刑拘,并于11月中旬被逮捕。

倪悠然表示,两人将微信号提供给他人电脑端登录时,自己的手机端会同步接收到聊天信息,因此两人对于微信号被用于诈骗这一情况必然是知晓的,并且两人到案后对此供认不讳,“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微信号予以帮助,并收取租金,同样构成了诈骗罪。”

此外,陈某、周某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但陈某不仅提供自己的微信号供诈骗分子使用,还租用他人微信号从中获利,社会危害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