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店卖了动漫形象的蛋糕被诉 法院判后答疑,化解系列侵害知识产权案

扬子晚报

蛋糕店卖了“熊大”“熊二”“光头强”形象的蛋糕,没想到侵权了,要赔上万元。近日,江苏丹阳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化解系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系“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方10家蛋糕店不仅在其店铺展示的蛋糕图册中使用了与上述美术作品高度一致的玩偶形象,还销售了带有上述玩偶形象的蛋糕,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10家蛋糕店店主认为原告方是“钓鱼式取证”,其销售带有“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玩偶形象的蛋糕均是根据原告方人员指定款式制作,属于原告“定制”,并非被告店铺主动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积极与双方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各方诉讼意见,了解各方利益核心与争议焦点,并且告知各被告,不仅是其店铺销售了带有涉案侵权玩偶形象的蛋糕,之前其店铺里陈列的蛋糕图册中也展示了上述玩偶形象,同样侵犯到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各被告坚持认为近年来由于疫情造成经营困难,对于仅销售一个蛋糕就需向原告支付高额赔偿金表示无法接受,故该系列案件未调解成功。法官遂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各被告店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并考虑到购买卡通蛋糕的多为儿童,而涉案侵权玩偶制作粗糙、质量低劣、用于蛋糕上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害等因素,判令各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左右。

在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再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对各被告心中的疑惑逐一解答,尽量平息被告对抗情绪,让其心中的“疙瘩”逐渐消解,原告也愿意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促成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逐步形成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各被告不再提起上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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