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杀妻案二审维持死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不足以从轻

扬子晚报

12月18日,记者从南昌“杀妻抛尸案”受害人易某的母亲张女士处获悉,江西省高院11月7日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东龙的死刑判决。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10月13日晚,易某、王东龙因琐事在家中发生口角,王东龙遂用双手用力扼住易某的颈部致易某窒息死亡。案发后,王东龙将易某的尸体装入行李箱抛入赣江,还假冒易某的身份回复他人信息。

2021年7月16日,南昌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王东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王东龙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于10月8日15时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女士提供的江西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龙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及生活矛盾,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王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但王某龙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亦认为,该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王东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但王东龙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与朋友吃喝娱乐,抛尸灭迹,欺瞒亲友,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王东龙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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