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雇员驾驶货车撞到行人后请示雇主,而雇主并不是叫雇员保护好现场并报警,而是指使雇员逃逸,倒地的行人不幸被后来的车辆二次碾压死亡。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包庇罪判处雇主肖某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辜某勇驾驶货车沿国道324线由莆田往泉州方向行驶至泉港区福昆线路段,遇前方行人卢某行走在路右慢车道内,辜某勇采取措施不及,致使货车车头碰撞到行人卢某。事发后,辜某勇在雇主肖某水的教唆下驾车逃逸,致行人卢某于当天1时18分许在路右慢车道内再次被闫某军驾驶的货车碾压,造成行人卢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辜某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违法行为对本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较大,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辜某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外,被告人肖某水为了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在发生事故后指使并提供车辆给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肖某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记者傅恒 通讯员庄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