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二手车当新车卖还伪造证据 检查机关抗诉获法院采纳:赔偿三倍车款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16日讯(记者 刘浏)在4S店购买的车辆曾被出售过?买主发现车辆蹊跷后认为店方构成欺诈,不过4S店提供的证据显示前任车主并未支付全款,也没有交付,法院判决4S店赔付黄某3万元。然而检察机关介入后调查发现,该证据系4S店伪造,真实的记录显示前任车主已付全款,4S店故意对消费者隐瞒全部事实。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判决4S店三倍赔偿,并处以罚款。12月14日,该案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成为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典型案例。

黄某在4S店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不久后发现该车在四个月前曾被4S店出售给束某,开具过发票、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束某还为车辆办理过保险。黄某认为,4S店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构成欺诈,起诉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退一赔三。诉讼中,4S店提出,在束某仅支付部分购车款后,4S店即提前开出购车发票、代为办理汽车保险并激活车载安吉星系统。后因束某在当日未能付清余款,故又将发票、保单作废,也未将该车实际交付。4S店向法院提供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证明黄某在两天后才将余款付清,4S店向束某交付了另外一辆同款车。一、二审判决均采信该证据,认定因束某未支付全部购车款,4S店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4S店将该车出售给黄某不构成欺诈,但因未将车载系统已由他人登记的事实告知黄某,侵犯了黄某的知情权。故判决4S店赔付黄某3万元,驳回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认为束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18万余元大额购车款不合常理,经向4S店的开户行核实,在银行电子报表系统中未查询到该笔交易,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为查明束某购车款交付情况,检察机关又对束某与4S店之间的账户交易进行逐笔查询,发现束某在车辆发票开具当天即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并不存在4S店所述当天未付清余款的事实。

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证明,4S店故意对消费者隐瞒涉案车辆曾被支付全款销售、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车载系统曾被使用等事实,足以对黄某是否购买该车产生重大影响,4S店隐瞒车辆重要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4S店故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被销售并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判决黄某向4S店退还汽车;4S店返还黄某购车款28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6万余元。同时,再审法院认为4S店在诉讼中伪造现金缴款单、财务账册,蓄意隐瞒案件事实,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对4S店罚款20万元。

校对 盛媛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