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触电身亡,家人状告电力部门索赔120多万元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14日讯(通讯员 广法萱 记者 陈咏)男子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时触电身亡,死者家人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高压设备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很大关系,遂将电力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多万元。对于这一赔偿要求,法庭是否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14日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了解到,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

据介绍,2019年12月7日,盛某某与案外人高某某至扬州市广陵区龙泉路和迎春路交界附近,准备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该变压器台架下沿距地面实际高度约为2.85米,台架上设有警示标志“禁止攀登、高压危险”。二人凭经验认为,这是一处已经废弃的变压器,并不带电,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实施盗窃时,盛某某触电,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报警,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运东派出所出警。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死者盛某某的近亲属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高压设备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21.6万元。

庭审法官表示,本案的关键是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法庭调查发现,案涉变压器具有高度危险性,架置于离地面约2.85米处,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中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且台架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盛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变压器为高压危险物品,却仍攀爬至高压处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该行为显属故意,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险而不顾,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扬州供电公司为变压器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案涉变压器的设置与安装符合行业规定,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盗窃触电致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庭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公民应遵纪守法,钱财取之有道。盗窃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死者故意盗窃他人财产,在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明知该盗窃行为违法且存在高度危险性,仍置生命安全于不顾,触电身亡只能是自食其果。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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