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因车辆闹上法庭 法官查明事实化解纠纷

泉州晚报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车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分手后,车辆权属问题到底归谁?近日,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情侣分手后要求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进行分割的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和解,曾经的恋人得以“好聚好散”。

案情 情侣购买车辆 分手后闹上法庭

南安小伙小冬(化名)和女孩小依(化名)原本系恋人关系。2020年1月,小冬提出购买车辆作为婚车,小依支付了首付款、购置税等共计14.28万元,在厦门某车行购买了本田冠道汽车一辆。剩余购车款15万元则以小依的名义从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期限3年,由小冬每月固定还款4700元,车辆登记在小依名下。车辆交付后,一直由小冬使用。

同年5月,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分手后,小依要求小冬归还车辆,但小冬未予归还,小依一纸诉状把小冬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车辆,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小依称,银行已经联系自己,若车辆出现逾期还款,将影响其个人征信。另外,若车辆出现违章和罚款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小冬则认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购车的首付和贷款均由小依支付和办理,但后续的月供贷款和车辆使用一直是由他偿还和使用,因此不同意返还案涉车辆。

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认为,小冬、小依双方在恋爱中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车辆虽然已登记到女方名下,但双方未对所购车辆是共有还是赠与作出约定。考虑到两人昔日的关系,也为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车辆为共有关系,分割意见为:车辆归小冬所有,小冬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并返还给女方15万元购车款,小依协助小冬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起纠纷得以化解。

普法 恋爱时购买大额财产 应明确赠与或共有关系

谈恋爱双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赠与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且出资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金额以及与物品之间的购买对应关系,那么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出资。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期间,特别是在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产的合法原因。本案中,双方未对车辆是否赠与女方作出明确的约定,男方也未有明确将车辆赠与女方的意思表示,赠与并不成立,即使男方明确为赠与,但双方仅仅恋爱4个月就分手,女方缺乏占有财产的合法原因,故对于本案的车辆应当认定为共有关系。

法官提醒:爱情虽美好,经营需谨慎!恋爱中的男女,请保持清醒的头脑,交往中如确需金钱往来或者购买房、车等大额财产时,明确是借款、赠与或者共有关系,以免留下后患,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大额款项出资还是需要理性思考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感情破裂并产生经济纠纷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尤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