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老人锯树被砸伤身亡 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扬子晚报

孙某请七旬老人邹某修建道路旁的大香樟树,双方约定修剪后的树枝折抵邹某劳务费。某日,邹某自带工具,借来脚手架作业,同时孙某也安排了两名工人协助邹某,防止树木落下砸到行人。邹某作业时未听从孙某佩戴安全帽的建议,不料锯断树枝较大砸到脚手架致邹某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某家人认为邹某是为孙某提供劳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而孙某辩解与邹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对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邹某家人遂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八十六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孙某对邹某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判决由孙某对邹某的损失承担30%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孙某因某大街西边路旁的大香樟树需要修剪,故将修剪修剪香樟树一事交由邹某(1951年1月份出生)完成。双方约定,修剪后的树枝归邹某所有,孙某不给付邹某劳务费(工钱)。2021年1月20日,邹某自带工具,并借来脚手架开始作业,同时孙某安排两名工人协助邹某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树木砸伤行人。邹某拒绝听取孙某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建议后,继续作业,途中因锯断的树枝砸下砸到脚手架致邹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邹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因邹某伤势严重救治无望,邹某于2021年2月份出院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关心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存在身份上的管理、支配及从属关系。本案中,原告邹某自带工具完成修剪树木的工作,邹某向被告孙某交付的劳动成果是修剪后的香樟树,劳动过程中邹某不受孙某管理和指挥,故孙某与邹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案涉的需要修剪的香樟树较大,修剪的枝条位置较高,即便是年富力强的人独自完成树木的修剪也相对较吃力,何况邹某是老年人,因此孙某对邹某的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计算标准,经法院审核,确定原告方的损失合计八十一万余元,此款由被告承担30%即二十二余元(已扣除被告给付的二万元)。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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