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出售游戏账号后偷偷“找回”被判盗窃罪,可按约定要求“两倍赔偿”吗?

扬子晚报

在眼下的娱乐项目中,网络游戏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而对于一些没有时间慢慢练级的网游玩家而言,直接购买一个等级高的游戏账号是条不错的“捷径”。但有的玩家竟然将账号出售后,通过自身信息注册的优势,向游戏运营方以“被盗”的理由申请找回,且屡有成功。然而,这种出售获利后又“找回”的行为,到底是涉嫌盗窃还是诈骗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类似案件,警方以游戏账号盗窃立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律师表示,游戏账号为虚拟财产,非法转移即涉嫌盗窃,而违约责任目前在法律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有此案例:男子出售游戏账号后,通过自身优势偷偷“找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发现,家住南通的居民胡某,是个资深网游玩家,因其苦心练就的某网游账号排位靠前、等级高、装备好,被网友邓某看上。而苦于没有时间练游戏的邓某,想体验高级别的游戏感觉,便多次用微信联系胡某,表达想要购买其游戏账号的意愿。

2021年1月24日,胡某因缺钱,便答应了邓某的请求,双方约定将该游戏账号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邓某当即修改了游戏账号的登录密码和绑定手机号码,并约定胡某不得找回,如找回密码,胡某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然而,当晚胡某即后悔出售该账号,于是请其QQ好友刘某帮忙,通过好友验证的方式,向游戏运营方进行申诉,顺利找回该游戏账号,胡某更改相关信息后,重新归自己使用。此后,邓某发现无法登录该游戏账号,便通过微信联系胡某。但胡某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并将邓某微信拉黑删除,让对方无法联系自己。

同年3月30日,迫于压力,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案发后,胡某退出邓某交易的全部款项,并由公安机关发还邓某,并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游戏账号是有价值的商品,非法占有涉嫌盗窃

记者梳理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意见看到,法院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有其使用价值。

而胡某将自己的游戏账号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后,又自行找回账号,在违反邓某意志的情况下,窃取已为邓某占有的游戏账号。而邓某支付对价却无法登录、使用游戏账号,胡某的行为使邓某合法财产遭受损失,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为此,法院考虑到胡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于是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该院法官也借此提醒游戏玩家,出售的游戏账号再偷偷找回,承担的可能将不仅仅是民事违约责任,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举案说法:游戏账号交易有规则,随便撤销有风险

一位资深的游戏玩家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跟现实一样,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也是有规则的。圈中游戏账号交易,跟大市场一样,随行就市,级别差不多的,价格也不一样,且通常通过网络交易,虽没有纸质合同,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今年9月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个案例,为游戏玩家通过某网络中介平台签约出售账号后,又擅自撤销,结果被诉至法院,承担了违约的后果。

该案例中,2021年1月20日,被告赵某通过交易猫平台转让某游戏账号,原告冯某通过平台购买,双方于当日就转让达成《账号转让协议》,转让费及平台服务费26000元。然而,转让完成后的当天,赵某就后悔了,并通过微信联系冯某要求取消交易,但被拒。随后,赵某修改密码,将案涉游戏账号找回,并退还冯某商品价款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合同纠纷,在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赵某擅自取消交易行为,导致原告冯某产生1016元的交易损失,被告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也获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游戏账号为有价值的虚拟财产,交易的违约责任仍需完善

对于南通市的该起案件,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对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游戏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通过转移账号、密码以及绑定手机等验证途径,即可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则转移了虚拟财产的控制权,完成了交易,该游戏账号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方。故卖方通过“找回密码”的虚拟财产控制手段而占有已售游戏账号,构成了盗窃他人合法财产,触犯了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卖方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履行了退赔义务,而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买方是否还有权主张双方约定的“双倍赔偿”民事违约责任?

对此,徐旭东认为,由于双方的买卖约定具有合同性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即便出卖人履行了刑事诉讼中的退赔义务,买受人依然有权向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差额部分。

“不过,基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往往缺乏市场价值的客观标准,故一方违约,另一方损失金额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徐旭东表示,由于我国《民法典》第585条确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具有赔偿性,而非惩罚性,所以守约方在诉讼中,对赔偿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主张往往因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呈现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较大差异。这些都给虚拟财产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尚需通过更多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诠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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