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发布“履职两周年成绩单”,明确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

扬子晚报

12月6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两年来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通报了该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和管辖海事行政案件范围的情况。

受理案件4749件,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6位

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6日揭牌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749件,审执结4131件。收、结案数均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6位,涉案总标的额达123.73亿元。

在审判质效方面,该院两年来受理案件数、审执结案件数、结案率、结收案比等核心指标稳步提升,2021年受理案件数、审执结案件数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62.12%、123.15%,结案率、结收案比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5.94个百分点、33.96个百分点。受理案件类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的六大类共108种案件类型中的94种。

据介绍,南京海事法院建立完善涉外案件审理机制,开通劳氏报告外文数据库,探索涉外案件互联网庭审、电子送达、境外远程证据质证、外国法查明,高效审结一起挪威当事人主动将协议管辖由英国伦敦仲裁变更为在南京海事法院诉讼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该院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仅用时27天即圆满化解该起长达5年的跨国纠纷,以专业的司法能力赢得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该案入选2020年全国十大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已有4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将国外仲裁变更为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明确两类案件管辖范围,护航大运河和海洋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对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上述两类案件范围予以明确。《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海洋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其中《大运河案件管辖通知》明确,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管辖通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据统计,履职两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大运河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约40余件,审结32件,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有力保障了大运河江苏段的航运秩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236件,审结214件,案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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