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士保驾护航,江苏残疾人十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出炉

扬子晚报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今天江苏省法院联合省残联以线上形式发布了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展示近年来全省残疾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成果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残疾儿,离婚请求被驳回,手语老师全介入,为残障人士调解疏导解纠纷等十大案例位列其中。

图源:视觉中国

拒绝抚养残疾儿 离婚请求被驳回

手语老师全介入 调解疏导解纠纷

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后于2018年4月生一女李某某。2018年5月,李某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孩子生病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9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李某某。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的女儿李某某系唐氏综合症患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均不同意抚养李某某的情况下,不宜准予双方离婚。

在另一起案件中,赵某静与赵某明均系聋哑人,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赵某某。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发生矛盾,从2014年1月开始分居。赵某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充分了解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真实意愿,邀请手语老师参与案件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及探望权问题作出了约定。为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服务残疾人群体方面推出诸多举措。妥善保护了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离婚请求获准许 经济帮助需给予

抚养协议虽达成  必要费用仍需担

耿某和丁某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耿某某。丁某产后因罹患“未特指的精神障碍”(精神二级残疾)多次住院治疗,并长期在娘家休养,致使夫妻双方自2017年起即处于分居状态,感情产生隔阂。2018年4月,耿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未有任何改善,耿某也未对丁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2020年1月,耿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残疾人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对于残疾人与其配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应当更加慎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因精神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判决准予耿某与丁某离婚;耿某某由耿某抚养,丁某无需给付抚养费;耿某自起诉之日起至丁某再婚时或者丁某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止,每月25日前给付丁某经济帮助费9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周某某与陈某婚后于1999年11月育有一女周某。2003年,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年底陈某改嫁他人。2004年,陈某与周某的爷爷奶奶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就周某的监护及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改嫁后,不承担周某的抚养义务,财产由周某继承,双方互不干涉。协议签订后,周某由爷爷奶奶抚养。2012年6月,周某的奶奶去世,周某由爷爷和姑姑照顾。2019年9月,周某经鉴定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残疾等级一级、无民事行为能力。周某的爷爷作为监护人遂以周某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当事人原先达成协议约定陈某不给付抚养费,但鉴于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生活,周某的爷爷日益年迈且患有疾病,故周某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周某随爷爷生活,陈某自2020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快审快结提质效 当庭宣判获赔偿

他人侵权受工伤 权利救济双保险

张某某受雇于周某某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2月,石某应周某某的要求前往周某某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设备驱动器相关作业。石某在作业过程中使得张某某正在操作的机床突然运行,造成张某某左前臂中下段以远(腕关节以上)缺失,右手中环指不同程度缺失,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周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471371.56元。

残疾人的人身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选择,要求作为雇主的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赔偿款742627.2元。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赔偿款按时到位。

在另一起事故中,周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汽车钣金件生产车间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4月,周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周某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得交通肇事方应承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款。2021年1月,周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周某某重复主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因工致残,某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57652.21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外,擅自处分儿财产,监护资格被撤销;无人监护陷危困,国家监护来兜底;突发事故遭不幸,多方联动保权益;弱势群体维权难,法援法院齐助力等案例也入选残疾人保护十大经典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李冲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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