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遭“泰山”殴打,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扬子晚报

家暴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其危害也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预防和制止家暴,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法院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一时间作出裁定能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保护墙”。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对一起家暴案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和受害人竟然是老丈人和女婿。

中年男子张某与男青年王某系翁婿关系,张某在女婿王某与其女儿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纠纷多次对女婿进行言语、暴力威胁,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之后,因看望外孙问题,双方再次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在女婿与其女儿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亦采取不当方式威胁、骚扰、殴打王某及其亲属,甚至前往王某工作单位进行滋事吵闹,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为保护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安全,女婿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王某诉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他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他及其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靠近他的工作单位及其亲属的房屋。被告张某辩称,申请人将其房屋对外出租,却不给他租金,后又不让他看望外孙,对其权益造成影响,这才采用了暴力。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翁婿关系,双方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女儿家庭纠纷引发多次冲突,后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工作单位,再次发生冲突,导致申请人受伤,双方矛盾有进一步激化造成更大伤害的现实危险,法院对申请人王某的申请予以准许。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申请人王某;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前往申请人王某的工作单位。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鼓楼区法院承办法官林冬华认为,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明了国家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坚决态度,对家庭暴力应当“零容忍”。公民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小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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